昌黎縣潤豐金屬加工有限公司年產金屬制品35萬噸項目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報告名稱 | 昌黎縣潤豐金屬加工有限公司年產金屬制品35萬噸項目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 報告編號 | QCTC-ZYP-18050P | |||||
建設單位(用人 | 昌黎縣潤豐金屬加工有限公司 | |||||||
地理位置 | 秦皇島西部經濟開發區昌黎循環經濟產業園(昌黎縣裕興工貿有限公司院內) | |||||||
評價人員 | 項目負責人 | 張君 | 建設單位聯系人 | 李鐵龍 | ||||
報告編制人 | 張君、李云、李寧波 | |||||||
報告審核人 | 盧忠偉 | |||||||
現場調查人員 | 盧忠偉、張君 | 時間 | 2018.7.13 | |||||
采樣人員 | ||||||||
項目簡介 | 昌黎縣潤豐金屬加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4日,法人代表任立國,注冊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位于秦皇島西部經濟開發區昌黎循環經濟產業園(昌黎縣裕興工貿有限公司院內),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金屬表面熱處理加工、銷售;型鋼加工技術開發、轉讓;型鋼加工、銷售;建材、鋼材銷售;貨物及技術進出口(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本擬建項目為年產金屬制品35萬噸項目,屬于新建項目。該項目所屬行業為制造業/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鋼壓延加工(行業分類號3130),生產過程存在鐵及其化合物粉塵、電焊煙塵、二氧化錳、二氧化氮、臭氧、氨、氯化氫、氫氧化鈉、磷酸、噪聲、高溫、紫外輻射、電離輻射等職業病危害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為貫徹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明確生產過程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確定職業病危害風險類別,明確職業病危害的關鍵控制點和防護的特殊要求并為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提供依據,按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有規定,昌黎縣潤豐金屬加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委托中國建材檢驗認證集團秦皇島有限公司(以下稱我公司)對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 |||||||
評價結論與建議 |
昌黎縣潤豐金屬加工有限公司所屬行業為:制造業/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鋼壓延加工(行業分類號3130)。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安監總安健〔2012〕73號),評價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為較重;按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轉發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的通知>的通知》(冀安監管職健〔2012〕90號)規定,評價項目不存在調整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的條件。 評價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為較重。 2評價結論 (1)擬建項目生產過程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鐵及其化合物粉塵、電焊煙塵、二氧化錳、二氧化氮、臭氧、氨、氯化氫、氫氧化鈉、磷酸、噪聲、高溫、紫外輻射、電離輻射等。根據類比調查與檢測,建設項目設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情況,預計建設項目生產時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作業人員在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情況下實際接觸的職業病危害濃度(強度)。但受技術水平的限制,鍍鋅車間班長巡檢加熱爐過程中接觸的高溫強度預計超過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2)擬建項目總體布局、生產工藝與設備布局、建筑衛生學、職業病防護設施、輔助用室、個人防護用品等均符合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 (3)總體結論 昌黎縣潤豐金屬加工有限公司年產金屬制品35萬噸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在下步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中,按照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要求,執行、采納、實施本評價報告提出的補充對策措施,加強職業衛生管理,勞動者職業健康可以保證。 從防治職業病的角度考慮,昌黎縣潤豐金屬加工有限公司年產金屬制品35萬噸項目符合相關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是可行的。
| 職業病防治補充措施和建議(1)個人防護用品補充措施:冷軋車間電焊工、鍍鋅車間上料工應配備防塵毒口罩。 (2)應急救援設施補充措施:酸洗槽、氨儲罐區、酸再生間作業區、污水處理站、化驗室應設置沖淋、洗眼設施。 項目建成投產后,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2﹞第47號)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2〕第49號)、《關于印發職業衛生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要求的通知》(冀安監管職健〔2013〕52號)等法律法規要求開展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4)建設施工過程職業衛生管理建議: ①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等簽訂合同時應明確職業病防治的責任和管理內容,督促施工單位進行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防治職業病。 ②施工單位盡可能選擇不產生或少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施工設備和施工工藝。 ③施工單位應按《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要求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實施方案,建立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操作規程;施工作業工程存在受限空間作業的,實施作業許可和受限空間準入制度。 ④施工單位應加強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在施工之前,針對施工過程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宣傳教育,使施工作業人員清楚施工作業過程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防護措施、應急救援措施,教育施工作業人員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⑤針對施工過程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配備有效的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使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符合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職業病防護設施應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⑥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作業人員配備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個人防護用品必須保證選型正確,維護得當。建立、健全個人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并建立發放臺賬。 ⑦施工單位組織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⑧施工過程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與防護措施可參考《建筑行業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規范》(GBZ/T211-2008)。 | ||||||
評價報告完成時間 | 2018.10.30 | 評價信息公示時間 | ||||||
審批部門 | 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審批時間 |